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与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大武口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宁0202民初3886号
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银川德胜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宁夏方和圆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石嘴山市。
法定代表人:嵇刚,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表人:**,宁夏致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副总经理,特别授权代理。
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石嘴山市皓凯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2日立案。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75146元,减半收取37573元,由原告宁夏煤炭基本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