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
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202执保88号
**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沙区**餐厅:
**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龙沙区**餐厅保全一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按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黑0202民初1402号民事裁定书。查封担保财产朱志刚名下,坐落于**哈尔市铁锋区新工地街道龙南小区**楼**,建筑面积74.54平方米,不动产权证号:黑(2019)**哈尔市不动产权第0056037号的房产,查封期限三年(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查封期间该房产禁止买卖;查封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车务段应付给被申请人龙沙区**餐厅的蛋糕货款200,000.00元,查封期限一年(自2020年7月13日起至2021年7月12日止),查封期间中国铁路哈尔滨局集团有限公司**哈尔车务段不得向被申请人龙沙区**餐厅支付该笔货款。
现已全部保全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现将本案执行的基本情况告知双方当事人,以供双方当事人核实,并以此作为结案凭证。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七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