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泰来县思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民终268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红秋,李圣双,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泰来县思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泰来县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解福见,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健奎,泰来县建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泰来县思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4民初44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于2019年10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2605.00元,减半收取6302.50元,由上诉人**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严凤兰
审判员  梁 英
审判员  左秀宏
二〇一九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刘金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