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泰来县思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法院
执 行 案 件 结 案 通 知 书
(2020)黑0224执535号
泰来县思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执行的泰来县思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申请执行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给付798,659.00元的义务并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1,341.00元,申请人已支取。泰来县思达新型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交纳了申请执行费10,387.00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问题的意见》第十四条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该案已执行完毕,按执行完毕方式结案。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