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齐齐哈尔齐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齐齐哈尔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黑02执异128号
案外人:**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街北侧地下一层地上3-10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1283683815。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230204196303170231.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健,该公司项目负责人。身份证:230203196106100211,电话15754625088.
申请执行人:**哈尔齐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龙沙区新光村(鹤城路西侧南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067294029XB。
法定代表人:程玉生,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230202195605040312.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志彬,黑龙江京诺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12302201210499518.身份证:230228197409100413.
被执行人:**哈尔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哈尔市富拉尔基区兴安路北富力花园小区11号楼01-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30208569872516H。
法定代表人:王灵喜,该公司董事长。身份证:230205195711300455.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刚,该公司经理。身份证:230221196405240217,电话,15734522333.
在本院执行**哈尔齐鲁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齐鲁公司)与**哈尔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宏泰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案外人**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盾公司)对本院冻结宏泰公司对富拉尔基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享有的到期债权金额的376万元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案外人金盾公司异议称,请求撤销本院(2018)黑02执568号执行裁定书、协助执行通知书,解除对富拉尔基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欠付的376万元购房款的查封,待还清案外人的回购房款项后,再行依法查封。主要理由是:1.被冻结的富拉尔基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欠付的376万元购房款是富拉尔基区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富拉尔基区政府)回购案外人房屋应付的钱款。2011年8月27日,被执行人宏泰公司开发的富力花园小区,因其法定代表人侯力平患重病及资金不足等原因,于2012年7月彻底停工,造成该小区5-17号楼形成烂尾楼盘。因此导致回迁户、买房户、施工队、农民工等集体到有关部门上访长达5年之久。2.富拉尔基区政府为了解决此问题,于2018年6月27日由乔海东区长主持,各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的第44次政府办公会议决定,由5-17楼按各建设单位实施自救,自救工作完成后,政府在棚户区改造时,回购该地段符合棚改户型的建成房屋。自救建设工期为两年,并由公安分局负责对项目现有的债权债务人进行认证,所有债权债务用该地段建成房屋抵资等项决定。3.2018年12月11日,**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黑02执3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认定,金盾公司对富力花园小区6、8号楼以流拍价50,709,684.62元接收,以物抵债,金盾公司对富力花园小区6、8号楼拍卖或变卖享有优先受偿权((2018)黑02民初53号民判决书确定)。按相关法律规定案外人金盾公司对上述房产已取得了所有权。4.根据富拉尔基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以下简称富拉尔基区征补中心)2020年7月17日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富拉尔基区政府共回购富力花园小区759套高层住宅房屋,其中归案外人所有的5-9号楼414套,2017年富力花园小区5-9号楼已经用于回迁安置223套。政府支付回购款45,279,824.00元,剩余回购款待安置手续完毕陆续支付。5.因为富力花园小区是以宏泰公司名义建设的,所以富拉尔基区棚改办只能名义上与宏泰公司签订《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合同》,但实质上是富拉尔基区政府与各施工单位基于2018年6月27日第44次政府办公会议纪要决议签订的,与宏泰公司没有任何关系。
案外人齐鲁公司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
1.2018年6月27日,富拉尔基区政府第44次办公会议纪要;
2.2018年12月11日,本院(2018)黑02执34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
3.富拉尔基区征补中心拨入宏泰公司回购房房款合计45,279,824.00元;
4.富力花园小区5-9号楼回迁明细表;
5.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安置房屋购买合同;
6.**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情况说明。
申请执行人齐鲁公司辩称,法院冻结被执行人公司的债权没有问题,符合法律规定。如果是政府回购,富拉尔基区征补中心应直接与案外人签订合同并且将款项拨给案外人,齐鲁公司就不会执行该款项。如果相关款项打入被执行人账户,齐鲁公司执行该款项就没有问题。而且此前的富拉尔基区征补中心付出的款项,也没直接拨给案外人,而是拨给了被执行人。并且在被执行人的账户直接转出给王健等个人,这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富拉尔基区住建局及下属的富拉尔基区征补中心,在收到法院协助执行文书之后,拒不履行法律义务,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给予处罚,并予以追缴,要求上报到省营商局给予惩戒性处理。
被执行人宏泰公司称,对案外人的异议认可。生效判决已经确认金盾公司享有优先权,而且是在富拉尔基区征补中心拨款金额的优先受偿权范围内。在富力花园小区5-9号楼当中没有任何证据体现齐鲁商混公司供应给我们公司商混,我们公司是自筹资金、自供材料,自建工程。
经审查查明,原告齐鲁公司与被告宏泰公司商品销售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6月5日,**哈尔仲裁委员会作出〔2018〕齐仲(裁)字第6号裁决书,主要内容为:宏泰公司应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齐鲁公司给付货款3,149,531.00元,给付违约金314,953.10元,合计人民币3,464,484.10元。仲裁费30,872.00元由宏泰公司承担。宏泰公司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2018年10月8日,齐鲁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2018年11月23日,本院立案执行,执行案号为(2018)黑02执568号。2019年11月30日,本院向**哈尔市富拉尔基区房屋征收与补偿办公室(2019年3月14日,更名为富拉尔基区房屋征收与补偿中心)作出(2018)黑02执568号履行到期债务通知书、协助执行通知书、执行裁定书,冻结宏泰公司对富拉尔基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享有的到期债权金额的376万元,冻结期间停止向宏泰公司支付。并于2019年12月5日,向**哈尔市富拉尔基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送达。2020年1月21日,富拉尔基区征补中心向宏泰公司分三笔拨付8,301,524.30元。2020年4月14日,本院又向富拉尔基区征补中心送达以上三份法律文书。案外人金盾公司不服,以前述理由向本院提起执行异议。
另查明,金盾公司申请执行宏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8年12月11日,本院作出(2018)黑02执347号之二以物抵债执行裁定书,金盾公司对富力花园小区6号楼、8号楼以流拍价50,709,684.62元接收,裁定终结本院(2018)黑02民初53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
中止对**哈尔宏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富拉尔基区城市棚户区改造领导小组办公室享有的到期债权金额的376万元的执行。
案外人、当事人对裁定不服,认为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办理;与原判决、裁定无关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起诉讼。
审判长  王春山
审判员  赵春龙
审判员  袁 戈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宋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