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某某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黑02民终3723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哈尔市龙沙区龙华街北侧地下一层地上3-10层。
法定代表人:朱志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桦杨,黑龙江永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67年2月12日出生,住**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丹,**哈尔市建华区卜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上诉人**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哈尔市龙沙区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2019)黑0202民初2533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哈尔市龙沙区人民法院重审。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退还上诉人**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审判长  杨春雷
审判员  朱秀萍
审判员  马冰莹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姜 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