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某某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建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203民初940号
原告:**,男,1971年4月20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齐齐哈尔市龙沙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黑龙江东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7年3月1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林甸县。
被告:***,男,196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克山县。
被告: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齐齐哈尔市建华区星火开发区**小区25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本才,该公司项目经理。
原告**与被告***、***、齐齐哈尔市金盾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2日立案(案件受理费系缓交),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无正当理由未按期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曾新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