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骜程集团骜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吉林市兄弟玻璃钢有限公司与吉林骜程集团骜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吉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吉0291民初952号
原告:吉林市兄弟玻璃钢有限公司,住所地吉林市昌邑区九站乡幸福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田玉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吕红,吉林越天律师事务所。
被告:***程集团骜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吉林市船营区沙河子村四队。
法定代表人:曲旷铭,职位不详。
吉林市兄弟玻璃钢有限公司与***程集团骜程消防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告吉林市兄弟玻璃钢有限公司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吉林市兄弟玻璃钢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2,277.0元,由吉林市兄弟玻璃钢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审判员 刘 琦
二〇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书 记 员 杨诗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