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6)闽01执1459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黄千顷、彭蕙娟、方斌、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各被执行人履行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厦仲裁[2016]第716号裁决书确定的义务,但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裁决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2月9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执行依据确认,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对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清市××店村的房地产【权属证明编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抵押物拍卖、变卖的所得价款优先受偿。经查,厦门中级人民法院以(2015)厦执字1925号执行裁定首先查封了上述抵押物。经商请后,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意将上述查封物移交本院处置,并将评估报告一并移送本院。由于被执行人未按生效判决履行还款义务,本院依法处置上述抵押物以清偿债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福清市镜洋镇上店村房产【权属证明编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融房权证R字第××号】。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邱灿明
审判员 高德辉
审判员 刘文华
书记员 黄岩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