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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执监5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清支行与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方斌、四川德阳振云塑胶有限公司、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湖南振云塑胶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58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依法立案执行。
经查,本案涉及被执行人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诚丰家具(中国)有限公司等的多个案件已在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为提高执行工作效率,统一处置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尽快实现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厦门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厦仲裁字(2015)第587号裁决书由福清市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刘文华 审判员  高德辉 审判员  林 敏
书记员  林联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