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宜昌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鄂05执127号之一
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经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于2017年4月28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福建振云塑业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在执行过程中,因本院及申请执行人中国葛洲坝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均未查找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合议庭合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鄂宜昌中民三初字第0001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 翔 审判员 黄正文 审判员 李 明
书记员 郦 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