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清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闽0181执1689号
在执行中,因被执行人振云塑业有限公司、诚丰家具公司名下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福州市中级人法院已受理振云公司、诚丰家具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并指令本院审理,申请执行人可向振云塑业有限公司、诚丰家具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本院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福建法院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的财产进行了查询,通过福清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对被执行人方斌的不动产登记情况进行了查询,经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理公司名下厂房及土地已被拍卖,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公司在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的财产变现款人民币11503292.07元,被执行人湖南振云塑胶公司厂房及土地拍卖款无余额可供分配。德阳振云塑胶公司名下的厂房及土地已被另案查封。被执行人方斌名下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发布限制消费令限制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千顷、河北振源管理公司丁长胜、湖南振云塑胶公司方斌高消费及有关消费行为,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9月7日向本院申请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振云塑业有限公司、诚丰家具公司已进破产审理程序,申请执行人可向上述公司的破产管理人申报债权,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其它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规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的债权在破产中未受清偿,如发现被执行人方斌、德阳振云塑胶公司、河北振源管理公司、湖南振云塑胶公司的财产线索,应当及时向本院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裁定如下:
终结厦门仲裁委员会厦仲裁字【2015】第587号裁决书之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在破产案件中未受清偿的债权,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长 薛繁金
执行员 林华龙
执行员 沈基东
书记员 黄菲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