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三执字第811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7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有土地、房屋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拍卖款80861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彦明
书记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