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裁定书
(2015)廊民执字第92号
申请执行人三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2015)廊民三初字第3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本院在诉前作出(2015)廊民保字第3号民事裁定书,并于2015年1月6日查封了被执行人三国用(2002)字第093号,面积为38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及三河市房权证黄字第**号、第××号,面积计6784.5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拍卖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三国用(2002)字第093号,面积为38000平方米的土地使用权与其三河市房权证黄字第**号、第××号,面积计6784.53平方米的房屋所有权,并拍卖该公司在上述土地上的地上其它建筑物、附着物、定着物等财产(详见资产评估报告书)。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蒙 鲜
审 判 员 吕忠磊
代理审判员 范中志
书 记 员 卢雅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