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1082执61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1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三河市。
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三河市北城建材大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0827373643781。
法定代表人:丁长胜,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中,申请人撤销回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8)冀1082执616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兰景贺
二〇一八年五月三十日
书记员 魏东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