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与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廊坊市某某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三执字第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住所地**河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住所地**河市市。 法定代表人***,该××负责人。 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是雄。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江滨大道**号融侨锦江**区**座****,身份证号3501811964********。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江滨大道**号融侨锦江**区**座******,身份证号码350127196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有土地、房屋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拍卖款10348880.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