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三执字第810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河支行,住所地**河市。
负责人***,该支行行长
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住所地**河市市。
法定代表人***,该××负责人。
被执行人廊坊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住所地廊坊市广阳区阳区。
法定代表人***,该××负责人。
被执行人张是雄。
被执行人***。
被执行人***,男,196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江滨大道**号融侨锦江**区**座****,身份证号3501811964********。
被执行人***,女,1962年10月1日出生,,住福建省福州市鼓楼区**江滨大道**号融侨锦江**区**座******,身份证号码3501271962********。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三民初字第270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9月6日向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现查明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有土地、房屋拍卖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提取被执行人河北振源管业有限公司的土地、房屋拍卖款10348880.4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
二〇一六年八月一日
书记员 王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