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辽0624执20号
申请执行人:***,女,1984年7月7日出生,汉族,无业。住沈阳市沈河区。
委托代理人暨申请执行人:王洧,男,1989年9月12日出生,满族,无业。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执行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姚周寨馨居13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男,1970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北省***市昌黎县。
***、王洧和***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21)辽0624民初377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洧于2022年1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同日依法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2年1月7日向被执行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并于3日内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义务,其未按期履行。经本院通过总对总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工商登记信息、车辆、不动产,并向本地相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理财产品、林权、房产和公积金等信息,冻结并扣划了被执行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0万元并发放给二申请人,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一辆冀C×××**牌车辆,但申请人不申请查封该车籍,车的具体下落暂时找不到。除此之外,未发现二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未能提供二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已经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债权尚有607066元未能实现。
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杨  鹤
执行员 苗玉利*
执行员 孙 正 辉
二〇二二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徐 焕 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