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0624民初1007号之一
原告: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开路268号(房产住宅4#楼)。
法定代表人:冯玉英,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利庆,系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奇麟,男,1986年6月17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实际控制人,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姚周寨馨居12栋2单元402室。
法定代表人:崔玉坤,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宝立,男,1974年6月25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住河北省***市海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被告: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开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利,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伟,男,1958年5月2日出生,满族,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住宽甸满族自治县。
原告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0日立案。原告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10日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准予。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7260元,予以退回。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威威
人民陪审员  徐晓红
人民陪审员  陈晓晶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