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辽06执288号
申请执行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市海港区姚周寨馨居13栋2单元403。
法定代表人:崔玉坤,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邢赫,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开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王凤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红,女,该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依据已生效的丹东仲裁委员会丹仲裁字(2021)第62号裁决,于2021年5月2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执行中,本院依法采取了下列措施:
一、向被执行人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
二、对被执行人名下存款、网络资金、不动产、工商信息、保险、民政、车辆进行了查询,经查,被执行人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有位于宽甸××自治县润达上邦小区的房屋。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查封了被执行人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建设的坐落于宽甸××自治县过街楼西街××套房屋,现因案外人提出异议,上述查封财产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
三、依法对被执行人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限制消费令。
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将本次执行经过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通过财产调查措施,未能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马晓明
执行员  林中华
执行员  陈 刚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王 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