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

***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丹东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辽06民终113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姚***居13栋2**40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于淼,河北沃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开路268号(房产住宅4#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职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辽宁博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审被告: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宽甸镇新开路268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上诉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宽甸奇林劳务分包工程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宽甸润达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效力纠纷一案,不服辽宁省宽甸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624民初450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上诉人***辰泰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吴 可 书 记 员 王 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