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恒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大连恒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连市普兰店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辽0214民初2066号
原告:***,男,1973年1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普兰店区。
被告:大连恒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所在地瓦房店市红沿河镇沟口村。
法定代表人:闫生龙,系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辽宁湛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大连恒泰水利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0年4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本案,原、被告已经私下和解,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唐娥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原春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