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石家庄振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诉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冀0102执恢750号
***振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市长安区南村镇南五女村885号
法定代表人:刘占雄
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东旱河居委会3号楼2层
法定代表人:耿海杰
***振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申请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2385号,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振兴暖通设备有限公司向我院提出撤销执行申请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市长安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冀0102民初2385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张宇帆
执行员  丁 璐
执行员  李维洁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日
书记员  孙美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