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浙0106执154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曙光路122号世贸大厦六、七楼,组织机构代码:734521665。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铁南办事处旱河居委会3号楼2层,组织机构代码:57568903X。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男,1976年3月2日出生,住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
被执行人***,女,1978年8月21日出生,住内蒙古赤峰市。
被执行人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人民路西段,组织机构代码:66596329-0。
法定代表人付进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赤峰海杰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新乡克瑞重型机械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融资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华融金融租赁股份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25日撤回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裁定终结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7)浙0106执1548号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孙浩淼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