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密民初字第1499号
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经理。
被告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刘庆保,职务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黑龙江一林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400元,因撤诉结案故减半收取5200元由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保全费4520元由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六年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