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黑0382民初1090号
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职务公司经理
被告:***,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6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关金龙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栾鹏
二〇一六年九月八日
书记员*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