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某某、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黑03民申26号
再审申请人(原审被告):***,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
被申请人(原审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密山市密山镇永固路。
法定代表人:史延文,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电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密山市人民法院(2018)黑0382民初2201号民事判决,向我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1、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再审申请人房屋建于2011年,当年就已竣工,2012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书,不存在2013年将工程发包给被申请人,更不存在2013年被申请人为再审申请人房屋施工的事实。2、一审遗漏诉讼主体,2011年再审申请人与**亮合伙建设房屋,也是再审申请人与**亮共同与被申请人商谈的施工事项,被申请人明知是两人合伙建设房屋,施工费用应由再审申请人与**亮共同承担,被申请人只起诉再审申请人属于遗漏诉讼主体。3、被申请人向原审法院提交的欠条,内容不是再审申请人书写,内容前后相互矛盾,由他人后填写的嫌疑,原审法院没有认真审查。4、本案诉讼已超过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此没有没有审查。5、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原审法院认定法律关系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但本案没有引用合同法相关条款,而引用了《民法总则》第176条的规定,因该法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对本案不具有约束力,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原审判决实施不清,证据不足,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六项的规定,应当依法再审。
复查期间,双方当事人未提交证据。
本院经审查认为,关于原审认定案件事实是否有误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庭审答辩中,对被申请人起诉书中所述事实与理由认可,且无证据证实其主张原审认定案件事实错误,故再审申请人此项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审是否遗漏诉讼主体的问题。因欠据仅有再审申请人本人签字,且被申请人不认可再审申请人与案外人**亮系合伙关系,被申请人向再审申请人主张权利未遗漏诉讼主体,故再审申请人此项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欠条是否真实的问题。因再审申请人在原审庭审中认可欠据由其本人签字,认可拖欠工程款40,000元的事实,且申请再审期间未提交任何证据证实欠据的虚假性,故再审申请人此项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审法院没有审查诉讼时效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在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其基于新的证据能够证明对方当事人的请求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情形除外。当事人未按照前款规定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或者提出再审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本案中,原审法院没有主动审查诉讼时效符合法律规定,再审申请人在原审期间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以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为由申请再审,本院不予支持,故再审申请人此项申请理由不成立。关于原审判决法律适用是否错误的问题。民法总则为现行法律,原审法院适用民法总则判决***承担民事责任正确,故再审申请人此项再审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邱艳
审判员侯广东
审判员吕洋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