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黑0382民初2922号
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史延文,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立华,北京市中银(鸡西)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汪国军,总经理。
被告: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
法定代表人:宋占江,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佩佩,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北搏正安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一冶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23日立案。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19年4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900元,减半收取计1950元,由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蔡红利
人民陪审员  王桂芝
人民陪审员  贺凤贤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侯德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