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22)黑0382执保59号
申请人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密山华融置业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密山华融置业有限公司在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17×××71账户,保全数额1700000元。申请人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中国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险金额为1700000元的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确保案件审结后的顺利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密山华融置业有限公司名下xx银行股份有限公司xx支行的17×××71账户,冻结金额1700000元。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暂由申请人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待案件裁判时,由法院确定最终负担者。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1)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院于2022年5月18日作出的(2022)黑0382财保44号民事裁定书执行完毕,现予以结案。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