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

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密山市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8)黑0382民初2201号
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密山市。
法定代表人:史延文,经理。
被告:***,男,1983年7月1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密山市。
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建电力公司”)与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7月2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建电力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要求被告***给付拖欠的工程款40000元及利息10000元,合计50000元;2.诉讼费由***承担。事实和理由:2013年,龙建电力公司与***签订了建筑施工合同书。约定,***将其建设的三层楼房的电照施工承包给龙建电力公司。龙建电力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合同约定的义务。楼房竣工后,***没有按照约定给付施工费用。2014年8月27日,***向龙建电力公司出具了欠条,约定2014年9月5日还款10000元;2015年1月10日还款20000元;2015年3月20日还款10000元;2015年5月10日还款10000元。期满,***未按约定还款。故龙建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辩称,对原告龙建电力公司起诉的事实认可,承认拖欠龙建电力公司工程款40000元,但是不同意给付利息。龙建电力公司施工的楼房是***与***合伙干的,应该由***与***按平方米数共同承担40000元工程款。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被告***将位于密山市XX乡原计划生育办楼房的电照施工工程承包给原告龙建电力公司,龙建电力公司按照约定完成了施工内容。电力安装工程竣工后,***并未给付工程款。2014年8月27日,***向龙建电力公司出具了一张欠条,欠条内容为:“XX乡直***欠楼房安装电照款肆万元整¥40000.00元。还款计划:2014年9月5日交壹万元整、2015年1月10日还贰万元整、叁月贰拾日交壹万元、5月10日还壹万元。如到期不还,走法律。完。还款人:***2014.8.27”。龙建电力公司称***拖欠工程款40000元,双方口头约定,如不还款,按50000元还款。故还款计划欠款金额合计为50000元,包含了10000元的利息。***仅认可拖欠龙建电力公司工程款40000元,因欠条内容并非***书写,以为是40000元的还款计划,未仔细看欠条内容***便签字了。因***未还款,故龙建电力公司诉至法院,请求依法支持其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原告龙建电力公司与被告***因楼房安装电力设施形成的债权债务关系,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给付龙建电力公司工程款。***提出的龙建电力公司施工的楼房系***与案外人***合伙,应由***与***按平方米数共同偿还的抗辩理由不能对抗龙建电力公司基于欠据对其享有的债权,故本院不予支持。龙建电力公司主张***应按还款计划中的欠款数额50000元还款,因***提出异议,双方均认可实际欠款数额为40000元,而该还款计划中的还款数额与实际拖欠的工程款不符,故本院不予支持。应以双方认可的、***实际拖欠的40000元工程款为准。故对龙建电力公司要求***按50000元还款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应给付龙建电力公司工程款40000元,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给付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工程款40000元。于判决生效后三日内付清;
二、驳回原告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密山市龙建电力安装有限公司负担125元,由***负担4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鸡西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十月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