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与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陕0902执841号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770026709T
法定代表人:熊聪,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社会统一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0070
法定代表人:赵娜,执行董事。(原法定代表人冉立新)
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52654.93元。二、由反诉被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重做、修复费用166908.55元。三、上述一项与二项相互扣减后,由被告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485746.38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9年4月25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司法公开告知书等相关法律文书,2019年4月25日、7月5日、10月8日本院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互联网金融等财产状况进行网络查询,并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传统查询,现查明:被执行人名下有存款70000元,本院已划拨本院并向申请人支付。至此,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其他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未全部执行。由于被执行人拒不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0月17日将被执行人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故本案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9)陕0902执841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小成
审判员  涂必明
审判员  张   欣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七日
法官助理  李志超
书记员  李晓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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