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

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陕0902执恢8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康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秦岭大道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770026709T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执行人: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康市汉滨区西外环路6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6109000569230070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原法定代表人***) 上列当事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的(2018)陕0902民初2751号民事判决书判令:一、由被告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向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拖欠的工程款1652654.93元。二、由反诉被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向反诉原告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支付重做、修复费用166908.55元。三、上述一项与二项相互扣减后,由被告安康市云顶养生有限责任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安康市长兴建筑集团建筑装饰有限公司支付尚欠工程款1485746.38元及利息(自2012年7月28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货款利率计算至履行完毕止)。由于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身份证:6124011978123000144自愿将其名下陕GG2221保时捷小轿车交由本院依法拍卖、变卖后款项抵偿本案执行案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案外人***名下陕GG2221保时捷牌小轿车依法予以扣押(期限二年),车辆户籍档案依法予以查封(期限二年)。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