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粤13执45号
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
广东保达动力技术有限公司:
申请人深圳市盛峰电气有限公司依据华南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作出华南国仲深裁【2017】D554号裁决书,申请执行广东保达动力技术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月26日立案执行。执行中,被执行人广东保达动力技术有限公司分别于2018年6月19日、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执行款专用账户缴纳人民币34498.3元及人民币5100元。本案执行款人民币39187元、执行费人民币411.3元均已履行完毕。至此,本案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八年八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