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2021)内0203执220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富强路7号街坊××。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意城晶华商住楼一区8号物业楼四层。
法定代表人:丁俊华,董事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内0203民初540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6255元及利息。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于2021年10月27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保险等财产状况,线下查询了被执行人房屋,经调查了解发现被执行人名下银行余额不足。发现被执行人有房屋,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位于包头市番茄小区10-607号房产,但该房屋为轮候查封,暂不具备处置条件。此外,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包莉莉
审判员  王兴文
审判员  王雅琴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杨钰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