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鵵某某、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2204号
申请执行人:***,女,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20)内0203民初5399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08062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已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高消费令。并按照规定启动了总对总查控以及采取了传统财产查控措施,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及土地均已被另案多次查封冻结,已无剩余价值,本院暂无法处置。公积金、车辆查询无结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108062元及相应利息。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雅琴
审 判 员 王兴文
审 判 员 包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吕耀中
书 记 员 李炳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