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2196号
申请执行人:***,男,198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包头市青山区。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民族东路意城晶华商住楼一区8号物业楼四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包头市销售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照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内0203民初5520民事调解书,申请法院要求被执行人退还购房款34693元;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7月9日向被执行人公告送达了强制执行申请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10月27日发出限制消费令;经启动总对总查控和传统财产查控,被执行人名下无公积金、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已被轮候查封。尚有34693元债权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王兴文
审判员  王雅琴
审判员  包莉莉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郝 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