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

包头市暖信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203执236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暖信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东河区。
法定代表人:邢某某,董事长。
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包头市昆都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包头市暖西散热器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照包头市昆都仑区人民法院制作的(2021)内0203民初2657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执行标的为198695.5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依法于2021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财产报告令和执行通知书;本院于2021年11月10日发出限制高消费令;经过本院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包头市中冶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工商、证券、银行、网络银行、不动产、婚姻、车辆、保险等财产状况,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番茄小区8-1201房产,查封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银行账户内无可供扣划余额,车辆查询无结果。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现被执行人尚欠198695.5元及相应利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兴文
审 判 员 包莉莉
审 判 员 王雅琴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杨亚楠
书 记 员 张靖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