拜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哈尔滨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黑0231执恢68号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拜泉县拜泉镇202国道东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58年7月1日出生,汉族,哈尔滨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董事长,住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执行人:哈尔滨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哈尔滨市南岗区工电路**。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和、哈尔滨和平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以与被执行人自行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长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拜泉县人民法院(2016)黑0231民初1081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丁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