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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拜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某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拜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6)黑0231执903号
申请执行人拜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黑龙江省拜泉镇202国道东侧。
被执行人***,男,1958年07月1号出生,汉族,无职业,住黑龙江省拜泉县内。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拜泉县第一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下落不明,且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或财产线索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员***
二〇一七年五月八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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