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内0502民初3124号
原告:***,男,1953年9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现住内蒙古通辽市,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海德商砼)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京汉天玺小区9#楼1楼。
法定代表人:张维新,职务: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6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宝玉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七日
书记员 陈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