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通辽市某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内0502执34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7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个体经营者,现住河北省泊头市。

被执行人:通辽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张维新,职务:董事长。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通辽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内0502民初466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通辽市**建筑劳务有限公司、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868329.03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刘亮亮

二〇二一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吴丽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