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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某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内0502执1626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建国北路以西荷叶花大街以北。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6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商行职工。
被申请人:**,女,1966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个体业主,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通辽市新海德房屋建筑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2018)内0502民初2160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接到通知后立即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在内蒙古自治区农村信用社联合社xxx账户内存款人民币533300.00元,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四日
书记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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