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长春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农民初字第0172号
原告***,男,1951年10月11日,汉族,现住农安县。
被告长春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姜雪海
本院在审理***与长春市鼎富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减半收取。
审判长马宝海
审判员黄蒙
人民陪审员*丹

二〇一五年七月十日
书记员王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