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港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与东港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5)东民初字第02687号
原告***,男,197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无职业。
委托代理人***,东港市新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东港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港市前阳镇新安村11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单哲宽,辽宁鑫磊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东港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对被告东港隆泰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124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赵巧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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