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冀1127民初162号
原告: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龙华镇碱场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7022974C。
法定代表人:李海芳,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艳,该公司员工。
被告: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广川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34382458K。
法定代表人:冯锦涛,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主炳坤,河北中儒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7日立案。原告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21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河北正兴通信设备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诉讼保全费570元,共计1095元,由原告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陈琳琳
二〇二一年三月一日
书记员 陈园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