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冀1127财保34号
申请人: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地址:景县龙华镇碱场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7022974C。
法定代表人:李海芳,系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河北同襄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地址:河北省衡水市景县留府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MA087GBW82,组织机构构代码:MA087GBW8。
被申请人:**,男,1975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住景县。
申请人于2022年1月1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要求对二被申请人河北同襄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对二被申请人河北同襄钢结构科技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第三方支付平台资金4.8万元予以冻结,或对其名下的车辆、房产、地产予以查封。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他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动产的期限为二年,冻结其他财产权利的期限为三年。
本案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 判 员 李 娜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游项英
书 记 员 闪向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