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景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冀1127民初1643号
申请人: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龙华镇碱场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87022974C。组织机构代码:787022974。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
住所地:景县广川镇周吕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11277288078006。组织机构代码:728807800。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与被告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于2018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万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本案存在因被申请人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申请人其他损害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景县电讯金属构件制造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32万元,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河北永强铁塔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八日
书记员*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