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新民申644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1961年12月20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库车市黄河路20号。
法定代表人:王广泽,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环南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丁在扬,该公司经理。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新疆天元钢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元钢铁公司)、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金石建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地区中级人民法院(2021)新29民终17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原审认定2010年5月20日、2010年9月20日***从天元钢铁公司购买价值128690.58元的钢材,至今尚欠46697.43元钢材款未付,属于事实认定错误。***从未购买过天元钢铁公司的钢材,与天元钢铁公司之间无任何法律关系。从购买钢材到前期付款的行为都是两被申请人之间发生的钢材买卖关系。二、本案的诉讼时效已过,原审适用法律错误。一审法院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规定审理本案错误,应当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年修正)第四条关于“未约定履行期限的合同,依照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的规定,可以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不能确定履行期限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权人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的宽限期届满之日起计算,但债务人在债权人第一次向其主张权利之时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债务人明确表示不履行义务之日起计算”的规定。***签订供货单是在2010年5月20日,2010年9月20日,天元钢铁公司向***第一次主张权利是在2016年9月12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主张调解之时。从调解内容来看,***不愿意参加调解,已经明确表明不履行义务,所以诉讼时效应当从2016年9月12日起算,天元钢铁公司于2020年1月4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时效已过。原审认定未过诉讼时效有误。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之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经审查认为,一、根据案件事实,天元钢铁公司持有2010年5月、9月由***签字的钢材供货单,***对供货单上签字的真实性予以认可,足以证实双方之间存在买卖合同关系。***在诉讼中虽辩称案涉钢材是用于金石建业公司中标承建的库车县哈尼喀塔木乡中心双语幼儿园工程,其只是该工程项目经理,购买钢材是履行职务行为。但***原审期间提交的《中标通知书》中载明金石建业公司在上述工程中的项目经理是何贤金。金石建业公司也不认可***的辩解,***提交的证据不能证实其履行职务行为的抗辩成立,原审认定***作为买受人应当支付钢材款并无不妥。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本案法律事实发生在民法典施行前,故本案应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原审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8)11号)的相关规定并无不妥。2016年9月12日库车县新城街道办事处人民调解委员会驻人民法院调解室出具的调解终止函反映,天元钢铁公司与***买卖合同纠纷经该级人民调解组织依法调解未达成协议,并写明***“不愿参加调解要求依法判令”。该证据证实天元钢铁公司于2016年9月12日向***主张了权利。之后,从本案在库车市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录入诉前案件登记表中录入的情况看,本案在一审法院立案前已经过该院的诉前调解工作。实践中,基层人民法院为彻底解决矛盾纠纷往往在诉前开展系列调解工作,一审法院在对本案进行诉前调解未果的情况下,于2020年1月4日立案审理。故二审法院综合全案证据认定本案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具有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规定的再审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彭    英    琪
审判员 热依汗古丽·阿布力米提
审判员 赵         倩
二〇二二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武    嘉    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