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新4028财保341号
申请人: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阿克苏地区阿克苏市南环路67号。
法定代表人:丁在杨,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新疆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伊宁市开发区辽宁路1369号白桦国际C座综合楼八楼801室。
法定代表人:吴作新,系该公司董事长。
申请人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查封被申请人新疆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位于尼勒克县幸福路幸福花园六套住宅:1-1-XXXX、1-3-XXXX、1-3-XXXX、2-1-XXXX、2-1-XXXX、2-2-XXXX,每套价值约40万元,总价值240万元。申请人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不动产一幢,产权证书为新(2021)阿克苏市不动产权第XXXX号,产权面积(共有宗地面积1734.37㎡、建筑面积1331.28㎡),价值约200万元的房产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查封被申请人新疆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位于尼勒克县幸福路幸福花园六套住宅:1-1-XXXX、1-3-XXXX、1-3-XXXX、2-1-XXXX、2-1-XXXX、2-2-XXXX,每套价值约40万元,总价值240万元。期限为三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杨芳芳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李会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