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与某某、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新4028执恢19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6年6月2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申请执行人:***,男,1965年3月25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察布查尔锡伯自治县。
被执行人: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
法定代表人:丁在杨,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新疆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尼勒克县。
法定代表人:吴作新,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在执行***、***与新疆金石建业有限责任公司、新疆万昌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伊犁哈萨克自治州高级人民法院分院作出的(2020)新4028民终369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立案执行,案件标的额为6330,000元。执行过程中,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申请人***、***予以确认,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4日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书。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执行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0)新4028民终369号民事调解书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程 海 军
审  判  员   叶斯波拉提
审  判  员   李   新
二 〇 二 一 年 六 月 二 十 四 日
书  记  员   蒋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