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

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结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陕0104执保356

申请人: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4670

法定代表人:周菊花,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西综改示范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100796365995D

法定代表人:李宏斌,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陕西和创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陕0104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20512日向本院申请诉讼中财产保全,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价值437046.2元的财产,并向本院提供相应数额的担保。本院于当日立案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0519日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1实际控制金额139660.54,该银行账户冻结期限自2020519日至2021519经本院查询后未发现被申请人太原太航流量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其他可供保全的财产信息,申请人亦不能提供可供保全的财产线索,故(2020)陕0104执保356号保全案件因未查询到足额财产,保全事项未能足额保全。经与申请人谈话确认,该保全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西安市莲湖区人民法院(2020)陕0104民初3661号民事裁定书的执行。

申请人申请续行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十五日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刘新浩

 

二十

 

               

 

1